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浙江省委十五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繁荣群众文化生活,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进全民艺术普及,搭建我市青少年美育交流实践平台,经研究,决定举办“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宁波市文化馆
执行承办:各区(县、市)文化馆
02 参加对象
宁波全大市年龄在6-25周岁青少年。
03 征稿细则
(一)作品主题
展现青少年蓬勃向上的学习生活风貌,勾勒多彩生活图景,诠释美好、追求梦想。鼓励放飞想象力和创造力,表现内容、形式丰富多样。
(二)组别设置
1.美术、书法类:设A组(6-8周岁)、B组(9-12周岁)、C组(13-18周岁)三个组别。
2.摄影类:设A组(8-12周岁)、B组(13-18周岁)、C组(19-25周岁)三个组别。
(三)作品要求
1.美术类
(1)平面作品:中国画、油画、水粉画、水彩画、素描、速写、蜡笔画、油画棒画、版画等均可参加,画种不限。作品不大于(68cmX68cm),一件作品作者不超过2人。
(2)综合立体装置作品:以绘画、手工等形式为主,可集体合作,尺寸、制作材质不限(入展作品需自行装裱及安装)。
2.书法类
毛笔书法作品不得大于3尺宣纸(100cm×55cm),一律竖式,书体不限。
3.摄影类
凡表现家庭与校园的日常生活、节日盛典、家园及自然与文化遗产等内容的图片、短视频作品均可参展。
(1)摄影作品单幅、组照均可,组照每组限4-8幅;
(2)摄影作品格式为 JPEG 格式,每幅作品文件不小于4MB;
(3)短视频作品每部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含片头片尾字幕);采用 rmvb/avi/mp4 格式,画幅尺寸不低于标准清晰度水平(720*576);
(4)参展作品文件名一律以“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年龄+选送单位”的格式命名;
(5)同一作者可同时投送摄影作品或短视频作品,参展作品只接受电子文件并按指定邮箱投送;
(6)参展者应保证其为所投送作品的作者,并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应保证其投送的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权利。如果利用后期合成、删减或修改技术处理需要特别说明,获奖作品必须提供原始数据文件;
(7)接受AI作品,鼓励创作者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突破传统影像表达形式。具体要求如下:①可使用生成式 AI(如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 等)、AI视频合成、3D建模等工具辅助创作;②投稿者需确保AI生成内容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使用开源数据集或模型,需注明来源;③需在作品说明中标注使用的主要AI工具及技术流程,确保作品核心创意为作者原创;④禁止生成涉及暴力、歧视或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04 送件要求
(一)美术、书法送展作品无须装裱,作品背面贴个人作品送件签《“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作品报名表(美术、书法类)》(见附件1);
(二)由各区(县、市)文化馆负责组织、发动、选拔。各门类需填写《“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作品汇总表》(见附件3),各区(县、市)选送美术平面作品各组别10件,美术综合立体装置作品1-2件,书法作品各组别10件,摄影各组别10件起;
(三)各区(县、市)文化馆统一组织送件,美术、书法截止时间为6月8日(综合立体装置作品提供作品照片参选,入选后电话通知送件及布展安装),摄影截止时间为6月8日;
(四)送件地址:
(1)美术作品送至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17号宁波市文化馆,邮政编码:315000。收件人:龚哲琴,联系电话:83897913;
(2)书法作品送至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117号宁波市文化馆,邮政编码:315000。收件人:胡朝霞,联系电话:83897915;
(3)摄影(短视频)作品投送邮箱597950471@qq.com,联系人:潘前波,联系电话:13858222786,87196863。
05 奖项设置
本次展览将聘请美术书法摄影专家组成评审团对作品进行指导,择优上送省级展览活动。
06 其他事项
(一)参展作品须为作者(可在老师指导下的)原创作品,主办单位对参展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二)从优秀作品中选拔若干作品上送省级相关展览活动;
(三)凡送作品参展作者,应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启事的各项规定;
(四)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活动主办方所有。
附件1:“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作品报名表(美术、书法类)

附件2:“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作品报名表(摄影类)

附件3:“少年艺术季 共赏成长美”——宁波市第五届群星青少年视觉艺术优秀作品展作品汇总表

一审:龚哲琴
二审:朱启仁
三审:宋 臻